第六条

有效

景区管理机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方面的宣传,对损害景区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