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