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西枝江干流、主要支流跨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应当达到省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控制目标。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施行前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限期达到水质控制目标。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