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并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并对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