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西枝江水质、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