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