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采取设置围蔽等防护措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妥善处置,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