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内按标示规范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在市政广场、人行通道、绿地等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