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