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军事、国家安全等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单位,或者隔离设施本身具有文物价值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