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工会对单位裁减人员实施监督。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单位违法裁减人员的,工会应当要求单位改正;单位不予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