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综合交通规划中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