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