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不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