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燃气经营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又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条件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