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与事故预防、处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在国家燃气设计标准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堆放重物,置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火种;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进行爆破、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以及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