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卸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损坏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度和检定标识;不得无故阻挠燃气工作人员入户维修、收费、安全检查等正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