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