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属地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