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