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第七十三条有效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