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