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