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未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