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本地农民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外的公共场地摆设食用农产品临时摊点。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