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已废止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9年6月19日施行日期2019年6月19日条文数3 条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三条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