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已废止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
2019年6月19日
施行日期
2019年6月19日
条文数
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