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传统村落内,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建成年代较远并且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价值,基本能够反映当地城乡发展历史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传统建筑认定标准和保护办法。

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门,编制传统建筑建议名录,经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