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等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