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的建设需要。

传统村落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处置达成协议。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按照处置协议收归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不用于村民日常居住的,原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