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