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