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矿产品深加工或者矿产资源领域的科技攻关。在推进科技创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开展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科技创新奖励。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