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管理工作。生态环境、水利、农牧、林业和草原、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