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当通知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