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安全运营与服务、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