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保障机场内外用水、用电、用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衔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