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天然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天然气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天然气居民用户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

(二)未及时整改户内安全隐患的;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

(四)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他通风不良的用气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通风等安全设施的。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