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