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

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