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危及天然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有权告知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向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