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天然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统筹天然气供应保障和运行调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天然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相关天然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