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