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泄露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