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