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