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