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已修改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