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对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日用水量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户、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用水计划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用水计划指标。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档案,并定期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