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对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日用水量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户、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用水计划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用水计划指标。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档案,并定期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