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

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景观用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年度计划。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建筑中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计划,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