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