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989年5月30日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