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二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