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二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