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